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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興三原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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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
成都某熱電廠擴建項目稱重式給煤機招標文件 |
發布日期:
201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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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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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本技術規范書的使用范圍僅限于成都某熱電有限公司熱電聯產搬遷技改工程電子稱重式給煤機設備。它包括本體及其驅動裝置,輔助設備的功能設計、結構、性能、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1.2 本技術規范書提出的是最低限度要求,并未對一切細節作出規定,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條文。投標方應保證提供符合本技術規范書和有關最新工業標準的產品。
1.3 投標方如對本技術規范書有異議,無論大小,均應以書面形式明確提出,在征得招標方同意后,可對有關條文進行修改。偏差(無論多少)都必須清楚的表示在投標文件中的“差異表”中。如招標方不同意修改,仍以招標方意見為準。如投標方沒有以書面形式對本技術規范書明確提出異議,那么投標方提供的產品應完全滿足本技術規范書的要求。
1.4 在簽訂合同(含技術協議)之后,投標方保留對本技術規范書提出補充要求和修改的權力,投標方應承諾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體項目和條件由投標、招標雙方商定。
1.5 本技術規范書所使用的標準如與投標方所執行的標準發生矛盾時,按較嚴格標準執行。
1.6 本技術規范書為訂貨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文有同等效力。
1.7 投標方在編制投標技術文件時,應按本技術規范書的格式及章節進行響應。
1.8 投標方提供的產品應在相應工程或相似條件下有2臺套以上運行超過兩年,并已證明安全可靠,或能提供引進成熟技術進行合作生產的產品。
2 工程概況
2.1 本工程裝機容量為: 2×15MW機組+1×25MW機組配2×150t/h CFB鍋爐
2.2 配置稱重式給煤機數量: 3臺/ 爐
3 設備規范
空白處由投標方填寫。
3.1 設備名稱:耐壓電子稱重式給煤機
3.2 規格型號: 型
3.3 最大輸送能力: 23t/h
3.4 輸送距離:進出料口中心距):5189mm(暫定)
3.5 稱重式給煤機安裝傾角: 0度
3.6 物料名稱: 原煤
3.7 原煤顆粒范圍:0~7mm
3.8 機殼尺寸及長度:
3.9 煤斗接口尺寸800x800 mm
3.10 煤斗接口標高18.00m
3.11 進口管道口徑(暫定): 800x800mm,
出煤口管道口徑(暫定): φ530mm
鍋爐進煤口管道口徑(暫定): 470x640 mm
3.12 機體密封風參數
密封風壓: ~21762 Pa
密封風風量: Nm3/min
密封風溫度: 20 ℃
3.13 驅動方式:單驅動輸送,電機采用變頻控制,其布置方式應滿足在附圖所示尺寸范圍內稱重式給煤機的布置要求。
驅動裝置: 電動機
型號: 功率: kW
電壓: V 轉速(變頻調速): r/min
清掃裝置電動機
型號: 功率: kW
電壓: V 轉速: r/min
3.14 稱重式給煤機配供測控設備系統的精度要求:
(1) 計量精度±0.5%
(2) 控制精度±1%
3.15 輔助設備
與本稱重式給煤機相配套的,并根據使用煤種采用相應規格的驅動裝置、監控裝置、煤斗接口的異形變徑管、連接接頭等。
4.設備運行環境條件
4.1 稱重式給煤機位置:主廠房除氧煤倉間15米給煤層
4.2 廠址氣象和地理條件:
4.2.1 稱重式給煤機布置型式:露天
4.2.2 主廠房零米海拔高度:526.00m(國家85高程)
4.2.3 抗震設防烈度:7度
4.2.4 多年平均大氣溫度:16℃
歷年極端最高溫度:35.7℃
歷年極端最低溫度:-3.9℃
4.2.5 多年平均降雨量為: 1110mm
多年平均氣壓:96.2kPa
4.2.6 煤種:煤質資料如下:
名 稱 符 號 單 位 數 值
設計煤種 校核煤種
碳 Car % 32.95 31.83
氫 Har % 2.01 2.13
氧 Oar % 5.40 5.40
氮 Nar % 0.63 0.67
硫 St.ar % 0.17 0.18
灰分 Aar % 56.1 58.04
水分 Mt % 6.24 4.17
揮發分 Vdaf % 16.86 16.86
低位發熱量 Qnet.v.ar kJ/kg 12450 12300
哈氏可磨系數 HGI 70 60
4.2.7 物料容重:0.9~1.2t/m3
4.2.8 耗煤量:每臺鍋爐
項 目 每小時耗煤量(噸)
設計煤種 37.2
校核煤種 37.6
4.2.9 機殼寬度與長度:應保證在附圖所示尺寸范圍內滿足給煤機安裝、檢修要求。
5 技術規范
5.1 總說明
5.1.1 請在投標文件中闡述投標人產品的性能特點、產品的更新換代情況及主要的技術改進。
5.1.2 每臺爐配3臺稱重式給煤機。要求外觀規范,焊縫平滑,焊接質量合格。
5.2 性能要求
5.2.1 稱重式給煤機出力在2~25t/h的工作范圍內,應能保證穩定運行。最大給煤量:23t/h,長期工況給煤量19t/h。
5.2.2 稱重式給煤機能實現連續均勻給煤,稱量準確,安全可靠,可控性高,能對給煤量進行就地控制或根據鍋爐燃燒控制系統的要求進行遠程手動/自動調節,使實際給煤量和鍋爐負荷相匹配,其給煤精度應為±0.5%。
5.2.3 整機無故障運行10000h以上。皮帶運行壽命不低于20000h,設備運行壽命30年。
5.2.4 稱重式給煤機運行時距設備1m處噪音低于85db(A)。
5.2.5 稱重式給煤機殼體,耐壓能力為0.35MPa,且密封嚴密,不漏粉塵。
5.3 結構要求
5.3.1 稱重式給煤機殼體采用封閉箱體,并能防止煤外漏,保證設備正壓運行。殼體設有觀察窗,機內設防爆照明燈,便于觀察內部運行情況。殼體并應設有密封風接口。
5.3.3 膠帶應采用耐熱、阻燃材料,承受張力應滿足設備在各種工況下可能出現的荷載。
5.3.5 稱重式給煤機應裝有防跑偏裝置、取煤樣裝置。
5.3.6 稱重式給煤機應裝設煤流監測及斷煤保護系統。
5.3.7 稱重式給煤機應裝設堵煤報警開關。
5.3.8 稱重式給煤機應裝設跑偏報警開關。
5.3.9 稱重式給煤機應裝有稱重及檢修裝置,并裝設容積計量裝置,并能使兩種方式自由切換。當電子稱重系統故障時,可以自動轉換為容積式計量,并發出報警信號。
5.3.10 稱重式給煤機進出口管道應為不銹鋼材料。
5.3.11 稱重式給煤機出口的煤閘門為電動閘板型(關閉時間≤5秒),同煤流接觸的部件應采用不銹鋼材料制成,煤閘門結構設計滿足NFPA規范的要求,并能承受0.34MPa的爆炸壓力。給煤機進口電動煤閘門具有自清潔功能并設有放水接口,重復多次運行也不會因煤粒進入而卡澀,手動時開關方便省力。
5.3.12 稱重式給煤機在殼體側面進行檢修及更換膠帶,維修空間小。
5.3.13 殼體內外涂二度防銹漆,殼體外涂二度面漆,顏色由招標方確定。
5.3.14 稱重式給煤機外形尺寸必須經設計院認可后,方能正式生產。
5.4 電氣要求
5.4.1 驅動電動機調速(變頻調節)精度高,響應快。
5.4.2 各電動機外殼防護等級為IP54,絕緣等級不小于F級。控制柜防護等級符合國標或IP56標準要求。環境條件等級符合國標要求。
5.5 儀表和控制要求
5.5.1 總的要求
5.5.1.1 稱重式給煤機和其配套部件配供的檢測儀表和控制設備(簡稱測控設備),能滿足稱重式給煤機和其配套部件啟動、停止、運行和事故處理過程的安全監視、控制、調節、報警、聯鎖和保護的要求。且應與招標方整個控制系統的設計方案相協調,滿足其接口要求。
5.5.1.2 配供測控設備需輸入、輸出的模擬量信號為4~20mA DC。
5.5.1.3 配供測控設備需輸入、輸出的開關量信號為無源接點,接點型式為DPDT,接點容量為AC220V 5A,DC220V 3A.
5.5.1.4 配供測控設備中的變頻器和開關量儀表應為進口產品,其中開關量儀表在選型時應保證其切換差值能滿足要求,能在被測參數正常變化范圍內實現信號復歸。
5.5.1.5 配供的在給煤機和配套部件本體上安裝的測控設備,其定位、安裝方式、支撐件、連接件、至本體接線盒的連接導線,由投標方設計配供。
5.5.1.6 招標方與投標方電源接線的接口點在投標方動力柜的端子排上,招標方與投標方信號接線的接口點在投標方給煤機控制柜及進、出口閘板門控制箱的端子排上。投標方供貨范圍內控制設備信號連接由投標方負責接線設計和提供電纜。注意動力部分與控制部分的端子排在柜內的布置要分開。
5.5.1.7 輔機或其配套部件配供的與其就地安裝的控制箱、電控箱、就地安裝的動力箱,具有防塵、防濺性能,并符合國家標準GB4208《外殼防護等級的分類》中規定的IP56級或NEMA4的要求。箱體設密封門(門上有玻璃觀察窗和鎖把手),顯示及操作設備安裝于箱內的安裝板或內門上,制作和安裝工藝精致美觀。
5.5.1.8 當電控箱內并存強電動力回路、強電控制回路和弱電信號回路時,投標方將各種回路并聯的控制器件、端子排和連接導線分隔布置,采取防止強電(動力、控制)回路干擾弱電信號回路和利于運行、安全檢修的措施。
5.5.1.9 投標方在給煤機和其配套部件的安裝使用說明書中另立章節,詳述其在啟動、停止、正常運行、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檢測、控制、調節、報警、聯鎖和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和配供測控系統的特性、功能、原理、安裝、調試和使用注意事項。
5.5.1.10 投標方在給煤機和其配套部件的安裝使用說明書中,列述其運行中各項參數的正常值、報警值、聯鎖和保護裝置的動作值。
5.5.1.11 稱重式給煤機出力的調節機構,應能在調節信號4~20mADC的作用下連續地、無級地調節出力,調節準確可靠,響應快,出力與調節信號之間成線性關系。變頻裝置應按進口產品報價并供貨。
5.5.1.12 稱重式給煤機殼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并設有檢測其內部風壓的取壓接口。
5.5.2 稱重式給煤機配供測控設備系統的精度應達到:
(1) 計量精度±0.5%
(2) 控制精度±1%
5.5.3 稱重式給煤機本體至少應裝有下列檢測設備
(1) 膠帶輸煤稱重傳感器
(2) 膠帶速度稱重傳感器
(3) 進口落煤管煤檢測器
(4) 出口裝有測量堵煤信號裝置
(5) 膠帶斷煤信號裝置
(6) 溫度報警
5.5.4 稱重式給煤機應配供適應順控和保護要求的控制箱、動力箱,且至少具有下列功能:
5.5.4.1 箱上(就地)手動控制、調節
(1) 投入啟動、停止給煤機系統的順控
(2) 就地或遠方方式切換
(3) 啟動、停止膠帶機(給煤)
(4) 啟動、停止清掃機
(5) 調節給煤量(膠帶機電動機轉速)
5.5.4.2 箱上顯示
(1) 啟動、停止給煤機系統的順控工作狀態
(2) 膠帶機運行、停止狀態
(3) 清掃機運行、停止狀態
(4) 瞬時給煤量
(5) 累計給煤量
5.5.4.3 報警信息
(1) 順控故障
(2) 膠帶機電動機故障
(3) 清掃機電動機故障
(4) 給煤率偏差大
(5) 膠帶欠煤和斷煤
(6)稱重式給煤機堵煤
(7)稱重式給煤機轉速過低
(8) 溫度報警
5.5.4.4 輸入遠方指令實現
(1) 啟動、停止給煤機系統
(2) 手動或自動啟動、停止給煤機
(3) 手動或自動調節給煤量
5.5.4.5 向遠方輸出信號
(1) 啟動、停止給煤機系統的順控工作狀態
(2) 順控故障
(3) 近投或遠投順控方式
(4) 就地或遠方調節方式
(5) 膠帶機運行、停止狀態
(6) 清掃機運行、停止狀態
(7) 瞬時給煤量
(8) 累計給煤量
(9)稱重式給煤機進口側落煤管內煤流異常(堵煤或斷煤)
(10)稱重式給煤機出口側落煤管內煤流異常(堵煤或斷煤)
(11) 給煤率偏差大
(12) 膠帶欠煤和斷煤
(13)稱重式給煤機堵煤
(14) 就地或遠方控制
(15) 進口煤閘門開、關狀態
(16) 出口煤閘門開、關狀態
(17) 溫度報警
(18) 膠帶電動機異常報警
(19) 清掃機電動機異常報警
(20)容積式運行信號
5.5.4.6 自動聯鎖
(1)稱重式給煤機轉速過低時,自動停止給煤機
(2)稱重式給煤機出口側落煤管嚴重堵煤時,自動停止給煤機
(3) 煤閘門不開,禁止啟動給煤機
(4) 測速機反饋信號故障時,自動停止給煤機
5.5.4.7 電動機保護
(1) 膠帶機電動機故障時,自動切斷其動力電源
(2) 清掃機電動機故障時,自動切斷其動力電源
5.5.5 稱重式給煤機進、出口煤閘門,要求動作靈活、打得開、關得嚴、帶有位置指示器,限位開關及轉矩開關。
5.5.6 稱重式給煤機進、出口電動煤閘門應配供一個就地安裝的小型電控箱。該箱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5.5.6.1 箱上手動控制
(1) 開啟、關閉煤閘門
(2) 近控(手動)或遠控(手動或自動)方式切換
5.5.6.2 箱上顯示
煤閘門全開、全關、中間位置狀態
5.5.6.3 輸入遠方指令實現
手動或自動開啟、關閉煤閘門
5.5.6.4 向遠方輸出信號
(1) 煤閘門全開、全關狀態
(2) 近控或遠控方式
5.5.7 電源要求
招標方向投標方僅提供380V AC、220V AC兩種電源,投標方在投標時應提供具體電源容量要求。
5.6 布置、接口要求
5.6.1 進口管道接口為方形800×800mm,出口管道接口為圓形φ530mm。
5.6.2 稱重式給煤機進口標高18.0m(暫定),鍋爐給煤口進口標高11.466m。
5.6.3 除氧給煤層標高15m。
6.質量保證、設備監造和性能試驗
6.1 規程、規范和標準
6.1.1 稱重式給煤機及附屬設備的設計、材料和制造,應符合現行使用的有關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或引進國的標準。這些標準和規范包括(但不限于此):
(1)稱重式給煤機,DL/T 513-93
(2) 電子皮帶秤,GB7721-87
(3)稱重式給煤機,JB/T52004-92
(4) 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測定簡易法,GB3768-83
(5) 焊接件通用技術要求,JB/ZQ4000.3-86
(6) 產品標牌,JB138-82
(7)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191-90
(8) 煤粉系統標準,美國防火協會NFPA-8503
(9) 旋轉電動機基本技術要求,GB755-87
6.1.2 如果本技術規范書與上述規程、規范和標準有明顯抵觸的條件,請投標方及時通知招標方進行書面解決。
6.1.3 從訂貨之日至投標方開始制造之日的這段時期內,招標方有權提出因規程、規范和標準發生變化而產生的補充要求,投標方應遵守這些要求。
6.2 投標方應列出設備的試驗項目及試驗方式。提供質量保證的有關文件及使用標準,并應滿足以下幾方面的要求:
6.2.1 稱重式給煤機的設計和制造所采用的零部件、標準件等均應按照國家標準、部標和廠標進行驗收;
6.2.2 所有制造、加工工序、設備或材料、運行效果的試驗和檢查驗收都應接受招標方或其代表的監督;
6.2.3 投標方應向招標方提供有關稱重式給煤機試驗報告、完整的質量保證書和產品合格證;
6.2.4 投標方在設備投運后,必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設備出力等性能試驗,在安裝投運一年內,當性能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投標方應負責調整,因設計制造上出現問題造成的故障,投標方應作到三包(包退、包換、包修);
6.2.5 在前面所列的安裝和運行條件下,稱重式給煤機應能連續工作、正常運行,主要部件在正常情況下的使用壽命應在30年以上(易磨損部件除外);
6.2.6 設備出廠前必須進行徹底內部清潔;
6.2.7 提供零部件的材料檢驗合格證書;
6.2.8 離驅動裝置1m處設備運行噪聲值小于85db(A);
6.2.9 整機振動程度控制在允許范圍內。
6.3 招標方保留對設備的監造權力。投標方在投標文件中明確設備監造的必要性,監造內容及方式,由招標方確認。
6.4 性能考核
6.4.1 計量精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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